看看你转业能去哪里安置?安置地去向有何规定,含“撤并降改移”部队干部
目前,新年度干部转业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不少战友想了解转业安置去向相关政策规定,尤其对于军改期间的政策不知该如何把握。为此,笔者对转业安置去向政策做一梳理,希望能帮到即将转业的战友们。
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置。
2. 回配偶原籍、入伍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 回父母原籍、入伍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安置。
投靠配偶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首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要是配偶婚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点。
2. 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前配偶随军取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中发〔2001〕3号文件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 舰艇) 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 平时获二等功) 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要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可以在以上城市安置。所有的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但也必须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落户),可以在配偶
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 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该规定完全涵盖了此前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留在部队驻地安置
1. 撤并降改移部队。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2. 非撤并降改移部队。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投靠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安置
1.父母身边无子女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 本人未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 配偶为独生子女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 军籍父母离退休安置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 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到有关地级市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
中发〔2016〕13 号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2.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
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放宽了此条件,中发〔2016〕13 号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因国家或地区建设需要跨地区安置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参考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8号)
3.《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发〔2016〕13号)
放宽安置去向之“撤并降改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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